合作案例标题三

2019-12-30 10:50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