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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定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发布时间:2018-08-21 10:29:14  浏览次数:

       如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模式已经普遍铺开,而且运作成熟,但对于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统一操作、统一监管的问题,讨论比较激烈,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把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缺乏法律依据,会削弱财政部门的主体监管地位,以致排斥和反对的声音不断;有的人认为政府采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操作监管体系,不需要增加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监管。

       事实上,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涉诉拍卖等领域的交易过程尚未形成有效监管,导致这些领域在交易过程不能充分按照市场化的规则运作,权力寻租经常发生。笔者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不能总停留在口头上,“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给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一个正确定位。

       一、正确对待《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简称:“二法”)之间的关系。

       自2003年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以后,有人对“二法”的执行情况一直存在争议,由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把工程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但在第四条中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认为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不能涉足工程招标采购领域,政府工程招投标分别由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分别实施监督,这实际上是将工程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外。这是1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是:巨大的政府工程投资是调控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一个部分,将其排除在政府采购规范之外,必然大大降低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从这个角度出发的人们主张“二法”合并,笔者认为,持此观点的人存在对“二法”的片面理解和实操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其理由是:

       首先,从法律本身来看,一个是实体法,一个是程序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行为不同,总体上并不矛盾。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流程实际上也是按《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仅仅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业务操作过程,都要符合“二法”的规定,是互补关系,而不是分割对待。

       其次,“二法”所调整的对象涉及的政府主管(或监管)部门太多,导致职能交叉、冗滞,行政效率低下,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地设置和分配这些行政职能,如何把分散于不同行政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把可以整合的部分统一起来。

       再者,“二法”实施至今,无论主管部门是谁,都无法解决交易过程对各方当事人的监管,出现监督管理上的缺失,为此,上至中央,下至各省、市、县,特别是,正面临事业单位改革的各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利用职能转变之机,抓住机会,都在努力补上这个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立,主张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如何看待“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法律依据”是业内许多人士所持观点,即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合法的问题。从“二法”的具体内容上,看不到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但是,从立法的宗旨、目的、各条目的规定内容看,规范操作、加强监管是其最为基本的要求,从这个角度出发,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符合“二法”精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为交易场所(中心)提供了法律依据,故此,认为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是片面的。

       三、职责范围。

       建立清晰的运作模式,各负其责。交易过程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按照完全市场化的逻辑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解决交易过程规范性问题,按制定的规则进行操作,交易过程接受监督和管理,交易中心的建立并不削弱各主管部门的职能和法律地位,恰恰相反,它填补了监管不到位的空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未受影响,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并未改变,这些部门视当地实际可以授权交易中心代理部分监管职能,做到全程监管,不缺位,也不越位。

       四、要避免走极端。

       1.改变“二法”水火不相容的思想认识。接受两法并存的现实,总是纠结在老问题上而心存消极思想,不利于工作开展;认为“二法”没有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是片面理解法律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2.非此即彼的思想要不得。各专业代理机构不能等同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医药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拍卖行等操作机构不能与交易中心混为一谈,两者职能范围和工作性质各不相同,前者所发挥的作用是执行操作,后者所发挥的作用是市场管理的功能,它应该作为这些操作机构在代理活动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机构,就是进场交易,这个“场”就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不走回头路。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各级政府经过不断努力,建立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不能因为交易中心的建立,把交易中心与集采机构合二为一,混为一谈,走回管采不分的老路,应该尽可能保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确保其公正性,把这个“市场”做好。

       4.树立有大局意识。有的人为了部门自身利益,恐怕现有职能受到影响,在手的权力被剥夺,极力反对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外,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之机,争权夺利的人也是有的。无论那种情况都应该制止,摒弃小我,顾全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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